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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赔偿保证金”,提升未检案件办理质效

【字号:    】        时间:2022-09-02      


  

  近日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顺利办理了一起不起诉涉罪未成年人案。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夏红称,汉川市院在全省率先引用“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是我省基层检察院积极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最大限度挽救和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生动体现

  承办检察官介绍,2021年12月31日凌晨,16岁的柯林(化名)与另两名“熊孩子”(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另一人无法辨认身份信息)乘车到汉川市,采取用钢筋砸车玻璃的方式,先后三次盗走被害人万某、陈某、汪某车内的香烟、白酒、手机等财物,其中陈某被盗财物价值4900元

  2022年4月1日,公安机关以柯林涉嫌盗窃罪将该案移送汉川市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柯林系未成年人且社会危害性较小,不予批准逮捕。4月8日,柯林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5月12日,该案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该案的同时,深入柯林家和所在社区进行了家庭调查和社会调查。调查查明,柯林因父母忙于工作对其疏于沟通和管教,其在上学期间交友不慎,沾染了吸烟等不良习气,竟为寻找烟抽而与另两个“熊孩子”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

  承办检察官认为,案发时柯林未满18岁,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积极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如果柯林或其父母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将有利于检察机关对柯林予以从宽处理,作出不起诉决定,给柯林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然而,3名被害人对于爱车受损、财物被盗始终不能释怀,要求司法机关予以严惩。而柯林父母对其小偷小摸的行为早已“伤透了心”,虽然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却不想再管孩子任何事情,也不愿意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

  对此,承办检察官一面积极3名被害人释法说理,希望他们理性表达诉求,合情合理提出赔偿额度,并恳请他们与检察机关共同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一面苦口婆心地做柯林父母工作,希望他们深刻认识到“不起诉”对于孩子未来人生的重大意义,切实履行未成年人家长监护责任,积极赔付被害人损失,争取被害人谅解,莫因一时之气而坐失良机。

  通过多次沟通协调,柯林父母同意对被害人予以赔偿,3名被害人表示接受赔偿。不过,双方在具体赔偿额度和赔偿金落实上仍存在分岐,尤其是柯林父母担心“被害人收了钱仍不谅解”。为此,承办检察官决定借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来破解这一僵局。原来,今年5月31日,汉川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会签了6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工作机制(试行)》。根据这一工作机制,承办检察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沟通,最终双方同意提存8000元赔偿保证金。随后,柯林父亲自愿向汉川市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并按公证程序将8000元赔偿保证金转入指定账户。3名被害人也分别出具了对柯林的谅解书,同意检察机关对柯林从宽处理。

  让人没想到的是,随着检察官的进一步沟通协调,3名被害人对相关保护未成年人法规有了更深的了解,竟主动提出分别赔偿300元、4000元和2000元,共计6300元,相比8000元赔偿保证金少赔1700元。8月9日,按照汉川市检察院的指令,汉川市公证处将6300元赔偿保证金分别汇入3名被害人账户,同时将剩余的1700元退给了柯林父母。

  8月10日,汉川市检察院以柯林具有犯罪情节轻微、系未成年人、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汉川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毅军介绍,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建立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有利于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关系修复、增进社会和谐,助力社会治理。而本案中,将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引入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更有利于提升未成年人涉罪案件的办理质效,更好地挽救和保护涉罪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