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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外汇罚款49万元!汉川办理首例跨区域跨层级“行刑反向衔接”案

【字号:    】        时间:2024-05-08      

  5月6日,湖北省汉川市检察院透露,该院成功办理首例跨区域跨层级“行刑反向衔接”案:对非法买卖外汇的林某杭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启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跨区域跨层级监督外汇管理部门对林某杭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7000余元,并处罚款49万余元。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8月期间,林某杭作为某兑换外汇团伙的“业务员”,通过境内境外“对敲”的方式,从事非法兑换外汇业务,非法经营数额7,025,4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025.45元。郑某某和吴某某分别通过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等方式,帮助林某杭进行非法资金汇兑。汉川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林某某等3人虽然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刑≠不罚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2023年10月,汉川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本院行政检察部门处理。该院行政检察办案组检察官围绕被不起诉人的行政违法事实、法律适用、管辖问题、主管单位等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认为林某杭3人虽被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其行为确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打通区域层级限制

  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关注到,虽然案涉当事人户籍地和长期违法行为的发生地位于广东省,但有部分违法行为地发生在孝感市汉川市,且违法行为发现地也在孝感市。依据《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管辖的规定,无论违法行为人在其实施违法行为的哪个阶段被发现,都可以立即依法就地给予处罚。

  解决了管辖问题,该案的行政主管单位又困扰着检察官:该向谁提出检察意见?承办检察官了解到,本地县市一级的金融主管部门并没有行政处罚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孝感分局(地市州级)才有权利进行行政处罚。通过向上级检察院汇报、与上一级行政机关充分沟通后,汉川市检察院于2023年10月30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孝感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对林某杭等3人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罚款49万元

  汉川市检察院持续跟踪行政机关处理情况,督促其及时处罚、按期回复。2023年11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孝感分局答复称,对林某杭将依法依规予以取证;将郑某某、吴某某列入关注名单。11月14日,孝感分局就林某杭涉嫌非法买卖外汇一案进行立案调查。12月14日,该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林某杭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25.45元,并按违法金额罚款人民币491,781.5元。 

  据悉,这是汉川市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跨区域跨层级“行刑反向衔接”案。该院通过案件的办理,切实提高“行刑反向衔接”的效率和精准度,助推社会治理效能提升;同时深化与金融监管机关的协同配合,以联动履职、联合打击推动金融违法犯罪治理走深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