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储存危险化学品,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燃爆导致火灾事故。2024年11月5日,经汉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汉川市法院以被告人彭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4年,彭某某未经批准或许可,擅自在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某村设立非法化学原料储存和生产车间,购买并储存酒精、盐酸、二甲苯、二氯甲烷危险化学品,使用上述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原材料生产氨基酮成品(制药的一种原材料)。2024年4月9日,彭某某在该处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氨基酮时,发生燃爆导致厂区车间、仓库、原材料等被烧毁,火灾被消防救援部门扑灭,未发生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汉川市应急管理局在执法中发现,彭某某从事化学原料生产的车间、仓库虽发生火灾事故,但未造成人员和重大财产损失,对彭某某是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疑虑,遂与汉川市检察院进行会商。2024年5月16日,汉川市检察院向市应急管理局制发《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要求行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案件。5月17日,汉川市检察院向市公安局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彭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将该案移送汉川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汉川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彭某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年10月31日,汉川市检察院以彭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将该案移送法院审理,并根据彭某某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提出判处彭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11月5日,汉川市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作出上述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据悉,2024年以来,汉川市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深入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惩治危害安全生产犯罪,共办理涉安全生产领域案件8件8人,其中危险作业案4件4人,重大责任事故案3件3人,破坏电力设备案1件1人,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