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8日,张某、严某某经所在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人民调解协议书》,即张某应在一周内偿还严某某的借款20万元。次日,张某、严某某向法院申请对上述调解协议确认协议有效。9月21日,法院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形式审查,确认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要求两人承诺债权的真实性,不得以人民调解程序掩盖非法目的,并形成审查笔录。9月23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9月27日,严某某持生效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0月19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张某住房公积金202900元,其中执行费2900元。10月20日,该公积金管理单位依据裁定划拨张某公积金账号202900元转入法院执行账户。10月29日,严某某当日收到法院发放的20万元执行款后, 将20万元于当日回转至张某卡上。
2024年,汉川市检察院民事检察官通过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平台的“住房公积金虚假诉讼监督系统模型”,发现张某与严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调解执行案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线索。
检察官调阅了该案卷宗、公积金缴款凭证、银行交易流水等相关证据,询问了张某、严某某,二人交待了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并利用借贷调解、执行而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全部经过。
原来,严某某与张某系表兄弟关系。2020年9月初,张某在查询过本人公积金余额后,通过电话联系严某某,提议以虚假诉讼的方式套取公积金,相关文书由张某制作,只需要严某某签字即可。严某某表示同意。实际上,严某某与张某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无相关债权凭证和汇款转账等资金出入记录。张某为佐证20万元债权的真实性,制作并提交了一张虚假借条。张某、严某某向法院提交的调解协议也是虚假的,向法院作的陈述也是虚假的。严某某收到法院20万元执行款后,于当日全部转款给张某。
2024年9月,汉川市检察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撤销调解、追回被套取的公积金20万元。同时,将该虚假诉讼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同年9月12日,公安机关以张某、严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汉川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张某主动将20万元退回公积金管理单位张某个人公积金账户。经审查,汉川市检察院认为张某、严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等从轻情节,于10月22日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针对虚假调解套取公积金案件暴露的监管漏洞,汉川市检察院并未止步于审判和执行纠违,同时向公积金管理单位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建立“司法调解信息备案核查机制”,要求对调解书涉及公积金提取的,需同步向公积金管理单位备案审查,从源头上堵塞漏洞。按照检察建议,公积金管理单位随即建立司法调解信息备案核查制度,对调解书涉及公积金提取的,一律进行同步备案审查,同时与检察机关建立信息互通共享联系机制,做好备案审查和检察监督一个不漏,切实把好公积金提取的最后一道关口。